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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总会计制度》

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财政总会计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总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总会计是指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各级总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目前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不再执行。70年来,财政总会计制度一直沿用“预算会计”制度框架,对政府财政资产、负债等存量信息核算不够规范科学,不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家底和运营成本。修订后的新制度,夯实完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预算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总会计的财务管理功能,能够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情况。

为验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财政部先期在河北、海南、陕西、山西、广东、四川6个省份开展制度试点。财政总会计新制度将发挥四方面积极作用:推进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统一;适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需要;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资产、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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