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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多部地方性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即将出炉 九湖保护条例启动新一轮修订

  云南网讯(记者 瞿姝宁)记者从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获悉,《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及星云湖、杞麓湖、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等多部法规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年度重点立法项目加快工作步伐。

  今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5月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赴省内外开展多次立法调研,召开各个层次的论证会、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突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加强“五大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普遍关注的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土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要素和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有待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隐形障碍亟待破除,政务服务质量效率有待提升等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体现我省地方特色,对跨境大通道大物流建设、通关便利化、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外商投资等进行了规范。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此次提请会议第二次审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也是我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提请审议的《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分8章,内容涉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各方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奖惩原则,对激励、惩戒措施作出相关规定。针对公众关注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强调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同时,还明确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和异议处理、申请撤销公示、信用修复的权利及途径。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立法是本次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审议内容。首次提请审议的《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是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我省制定的又一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明确细化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制度及相关责任。同时,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等分类,对主体责任、处置方式和污染防治工作等作出规定。

  “一湖一条例”为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但随着“湖泊革命”深入推进和九大高原湖泊“两线三区”的正式划定,现行保护条例中的“保护区”界定及管控措施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此次提请审议的星云湖、杞麓湖、程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全面衔接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管控措施等内容,同时按照“从严”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责任、管控措施和保护工作规定。另外,此次提请审议的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从丽江市的地方性法规上升为省的地方性法规。据悉,其他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也已陆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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