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新时代铁路事业的发展对现行铁路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修改铁路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铁路法的议案,建议针对新的情况、新的管理体制,设立有关条款,为推进新时代铁路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991年5月1日起,铁路法施行。随着国家铁路行业改革,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5年作过两次修正。实施30多年来,该法对推动铁路运输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铁路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的快速发展,有必要进行修订。
近年来,随着都市圈发展和国家政策鼓励,市域(郊)铁路发展迅速,国家相关部委多次下发加快发展市域(郊)铁路的政策文件,对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提出指导意见,鼓励多元化运营管理,支持自主选择建设运营方式,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承担市域(郊)铁路运营。
议案认为,市域(郊)铁路兼具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部分特点,主要服务于区域都市圈内通勤出行,具有公交化、大运量的特征,运营时不实行实名制售票、不采取对车次和座位号乘车的方式,在列车服务上通常也不提供开水和饮食供应。如果将其纳入铁路法的调整范围,那么不符合铁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此,议案建议对市域(郊)铁路管理作特殊规定,将市域(郊)铁路单独予以规范,在铁路法“附则”中增加一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16号),增加“市域(郊)铁路是连接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和周边城镇组团,为通勤客流提供快速度、大运量、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市域(郊)铁路管理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议案认为,现行铁路法对地方铁路管理的规定还有待明确,建议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铁路管理的主体,在铁路法第三条中增加“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地方铁路的行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的内容,使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履行对地方铁路的监管职责。